《箴言》22:6「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中國人有云:「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
問題是如何教才是正確和有效?我們都懂教孩子要以身作則、以愛為本、遵行主訓,也包括懲治。
《箴言》3:11「我兒,你不可輕看耶和華的管教(或譯作懲治)……。」
「懲治」不是舊約才有的教導方法,新約《希伯來書》12:7也說:「你們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也是出於愛。
孩子普遍都不會犯下甚麼極嚴重的錯,只是做出不恰當的行為,例如:玩完不收拾玩具、發脾氣倒亂物品,只要小懲大戒就可以,例如:不收拾玩具,就會被禁止玩玩具一星期,目的是要讓孩子知道做錯事是會有後果的,也當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做個負責任的人。
「父母錦囊」群組對懲治的方法亦有好的建議,當孩子做錯,可讓他在一個角落(可指定一個位置,以後孩子做錯就坐在那裏),安靜坐下反省,待他冷靜後(也讓你自己冷靜,想清楚如何與他傾談),然後告訴他錯在那裏?
最嚴厲的管教是杖打(體罰)
《箴言》13:24「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箴言》23:13-14「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
雖然有人不贊成體罰,因為會影響孩童的心理健康,但聖經所講的體罰,不是像一些父母在孩子不受控制,自己發洩情緒之下進行。我所指的體罰是適當地打手掌或腳的懲治,並需要有注意的事項(下述)。適當的體罰會讓孩子意識事情的嚴重性(所以不會經常使用),並且深刻記在心裏,因為有些事情用說話教導,他不留意(當作耳邊風)。(箴29:19)
孩子做錯以下甚麼事情需要杖打呢?你能辨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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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翻飯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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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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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沒有禮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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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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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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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廚房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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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母錢包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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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志去違背父母(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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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打爛玻璃杯,飯碗,還自鳴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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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拖著父母的手過馬路,還衝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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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返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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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吐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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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手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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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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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爛父母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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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鴉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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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垃圾桶的東西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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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出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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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發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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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罵父母或親人
體罰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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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乎嚴重的事情(例如:大是大非的道德、屢勸不改、危及生命安全等)才執行,不宜應用在芝麻綠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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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是出於愛的管教,而不是出於發洩你的憤怒和恨(箴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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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體罰之前,要告訴孩子為何有這懲治,讓他清楚知道原因,不是無原無故的,令他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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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要因人施予,也因孩子的年齡施予,特別孩子年紀愈大,要留意他們的性格、自尊心及受教程度,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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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體罰時,要打在他們會覺得「痛」(不是輕輕打就了事,目的是要他記得,不要再犯),但不致損害身體的地方(例如:手或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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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不應因為冒犯父母的尊嚴、面子而隨意執行(例如:考試名次包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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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不要在你(父或母)情緒失控時(心情不佳,或醉酒),揮杖亂打,因為落手必然很重,且會傷及其他部位(頭、骨、眼、肝肺等),這等會觸犯虐兒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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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不應傷及孩子的尊嚴(例如:在屋外罰企,讓街坊看見、更甚是脫掉衣服、剪掉孩子的頭髮、以粗言穢語或貶低人格的言詞咒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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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嚴重傷害孩子的身體(例如:用鐵棒毒打,亂打,或通宵跪地、冰水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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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精神虐待(例如:鎖在黑房、禁閉家中、日夜打罵、不准睡覺,或半夜吵醒)。
(註:可繼續在面書或群組討論,各抒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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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指引,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而精神虐待則指危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而羞辱、驚嚇、孤立、剝削、利誘、漠視兒童的情緒反應,向兒童傳遞他們是沒有價值、有缺點、以及沒有人要或沒有人愛的訊息,都能構成虐待。(參警察通例第34章-家庭衝突、性暴力及易受傷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