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強牧師─教養孩童(一)懲治

posted in: 未分類 | 0

      《箴言》22:6「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中國人有云:「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

  問題是如何教才是正確和有效?我們都懂教孩子要以身作則、以愛為本、遵行主訓,也包括懲治。

  《箴言》3:11「我兒,你不可輕看耶和華的管教(或譯作懲治)……。」

  「懲治」不是舊約才有的教導方法,新約《希伯來書》12:7也說:「你們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也是出於愛。

  孩子普遍都不會犯下甚麼極嚴重的錯,只是做出不恰當的行為,例如:玩完不收拾玩具、發脾氣倒亂物品,只要小懲大戒就可以,例如:不收拾玩具,就會被禁止玩玩具一星期,目的是要讓孩子知道做錯事是會有後果的,也當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做個負責任的人。

   「父母錦囊」群組對懲治的方法亦有好的建議,當孩子做錯,可讓他在一個角落(可指定一個位置,以後孩子做錯就坐在那裏),安靜坐下反省,待他冷靜後(也讓你自己冷靜,想清楚如何與他傾談),然後告訴他錯在那裏?

最嚴厲的管教是杖打(體罰)

  《箴言》13:24「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箴言》23:13-14「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

  雖然有人不贊成體罰,因為會影響孩童的心理健康,但聖經所講的體罰,不是像一些父母在孩子不受控制,自己發洩情緒之下進行。我所指的體罰是適當地打手掌或腳的懲治,並需要有注意的事項(下述)。適當的體罰會讓孩子意識事情的嚴重性(所以不會經常使用),並且深刻記在心裏,因為有些事情用說話教導,他不留意(當作耳邊風)。(箴29:19)

孩子做錯以下甚麼事情需要杖打呢?你能辨識嗎?

 

  1. 打翻飯菜

  2. 不吃飯

  3. 對人沒有禮貎

  4. 說謊

  5. 無故打人

  6. 入廚房玩火

  7. 偷父母錢包的錢

  8. 以意志去違背父母(明知故犯)

  9. 故意打爛玻璃杯,飯碗,還自鳴得意

  10. 不拖著父母的手過馬路,還衝出去。

  11. 不肯返教會

  12. 隨便吐口水

  13. 啜手指公

  14. 賴尿

  15. 撕爛父母重要文件

  16. 塗鴉牆壁

  17. 拿垃圾桶的東西吃

  18. 考試出貓

  19. 無故發脾氣

  20. 咒罵父母或親人

體罰應注意事項:

  1. 關乎嚴重的事情(例如:大是大非的道德、屢勸不改、危及生命安全等)才執行,不宜應用在芝麻綠豆的事情。

  2. 體罰是出於愛的管教,而不是出於發洩你的憤怒和恨(箴3:11-12)。

  3. 執行體罰之前,要告訴孩子為何有這懲治,讓他清楚知道原因,不是無原無故的,令他心服口服。

  4. 體罰要因人施予,也因孩子的年齡施予,特別孩子年紀愈大,要留意他們的性格、自尊心及受教程度,不能一概而論。

  5. 執行體罰時,要打在他們會覺得「痛」(不是輕輕打就了事,目的是要他記得,不要再犯),但不致損害身體的地方(例如:手或腳)。

  6. 體罰不應因為冒犯父母的尊嚴、面子而隨意執行(例如:考試名次包尾)。

  7. 體罰不要在你(父或母)情緒失控時(心情不佳,或醉酒),揮杖亂打,因為落手必然很重,且會傷及其他部位(頭、骨、眼、肝肺等),這等會觸犯虐兒條例[1]

  8. 體罰不應傷及孩子的尊嚴(例如:在屋外罰企,讓街坊看見、更甚是脫掉衣服、剪掉孩子的頭髮、以粗言穢語或貶低人格的言詞咒罵)。

  9. 不應嚴重傷害孩子的身體(例如:用鐵棒毒打,亂打,或通宵跪地、冰水淋身)。

  10. 不應精神虐待(例如:鎖在黑房、禁閉家中、日夜打罵、不准睡覺,或半夜吵醒)。

(註:可繼續在面書或群組討論,各抒己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指引,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而精神虐待則指危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而羞辱、驚嚇、孤立、剝削、利誘、漠視兒童的情緒反應,向兒童傳遞他們是沒有價值、有缺點、以及沒有人要或沒有人愛的訊息,都能構成虐待。(參警察通例第34章-家庭衝突、性暴力及易受傷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