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強牧師─淺談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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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異象,民就放肆;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箴29:18)

    我們慣常引用這節經文來強調教會需要有「異象」,沒有異象,民就「滅亡」,「放肆」原文可譯作「滅亡」,「異象」被看重,顯而易見。

    我無意否定「異象」的重要,也無意說教會不需要「異象」;不過,若是從《箴言》29:18去立論,認定沒有「異象」,就有很嚴重的後果,甚至「滅亡」,那就未免言之過甚了。

    首先,《箴言》經文是屬於詩歌體裁,格言式的語句,每句格言背後都沒有故事背景,也就是說,沒有具體的事件根據作為說明的例子,難以捉摸智者真正的意思(給予經文很闊的詮釋空間)。所以,單憑一句格言就咬實,並將之應用到教會的操作上——教會必須尋找「異象」才是王道,否則就會滅亡,這樣應用也未免以偏概全,斷章取義了。

    第二,要了解這節經文的真正意思。「沒有異象,民就放肆;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異象」原文是「默示」,不是我們所認知的「異象」的意思。何謂「默示」?神的話語就是「默示」(提後3:16);「放肆」原文除了可譯作「滅亡」之外,其實更可以譯作「鬆懈」、「鬆散」。所以「沒有異象,民就放肆」意思是「沒有默示,民就會鬆懈和散渙(最後任意妄為)」。

再者,我們引用經文的上半節,卻忽略了下半節,就是斷章取義。這節經文除了是格言之外,也是詩歌體裁,詩歌體裁的結構:同一句說話或兩節經文有互相解釋和補充意思,要知道「沒有異象,民就放肆」的真正意思是否解作「沒有默示,民就會鬆懈和散渙」,可看下半節經文的意思就找到答案。「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律法」是神的話語,「默示」也是神的話語,互相對照呼應,也互相解釋。

《箴言》29:18真正意思是:「若沒有神的話語,民就會鬆懈散渙,惟有遵守律法(神的話語),這民就有福了(因為有神話語的引導)。」「異象」若解釋為我們所認知的「vision」,就領受不到原文所表達的意思了。